苏国税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2002-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清算范围、内容、方法及其他要求,组织出口企业开展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各级主管退税机关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和步骤,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确保清算上报数据特别是2001年度应退未退结转至2002年度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准确性。
二、各出口企业要认真对待清算工作,无论2001年度有无出口实绩,有否发生退税,均须在对本企业2001年全年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布置下发的清算表格(见附件二表1-2),连同本企业年度清算书面报告一并于2002年3月10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出口企业年度清算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口企业的名称、性质、清算范围、全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全年应退税额、已申报退税额、清算应补退税额以及清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申报退税中错退税(多退、少退)的金额和原因分析等内容。
出口企业向国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凡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印章 不齐、清算调查指标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凡出口企业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清算或未按规定时间向国税机关上报各类清算资料的,国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2001年度清算工作结束。
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交的税款必须按退税机关规定的日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金额按日加收滞纳金。
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对审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件二表3),于3月10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经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按照《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逾期未申报备案的,退税机关不再受理。
四、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法规政策对《通知》第4条 所列各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将经核查确认无误的各项清算数据认真录入省局下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于2002年4月6日前将清算电子数据连同当地清算工作书面报告上报省局,同时按照总局《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清算内容向各出口企业发放《清算情况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