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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理,谨防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127号

颁布时间:1995-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根据海关等部门反映,一些出口企业陆续洽谈或成交了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的出口业务。为了加强对这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骗税,现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苏税进(94)0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的规定,由指定企业出口方可办理退税。具体指定企业的范围通知列举特准退税出口企业范围掌握。(该条失效)

  二、原高税率、贵重货物是指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其他橡胶制品,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其中,黄金首饰是指以黄金为原料制作的各种首饰,如项链、项圈、耳环、耳坠、手镯、戒指、腰坠、挂坠、胸花、领花、髻、钗等包括以黄金与其他珍贵稀有物质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镶嵌首饰;珠宝玉石,是指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珠宝玉石的种类及化妆品的范围按国税发[1998]153号《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所列范围办理。上述其他货物税目范围按原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省内生产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的企业委托本省非指定的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其委托方仅限于本省内的生产企业,不包括流通领域的贸易公司。对此类业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实货源,审核退税凭证无误后,可暂按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该条失效)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警惕,密切注意骗税分子新动向,对出口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要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向非指定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盲目成交。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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