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84号

颁布时间:2002-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接一些地区的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中“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包括向所在地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征收各种基金”的规定,拒绝交纳“防洪保安资金”。经与财政厅联系,现明确如下:省政府在苏政发[1999]46号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已明确,“财政部以财综字[1998]143号<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我省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对我省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有关政策作了调整”。据此,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并向缴费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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