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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2]19号

颁布时间:2002-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为实现依法治税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使国税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使全社会以及广大纳税人了解、熟悉新《实施细则》。

  三、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招待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清楚、不理解的条 款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书面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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