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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等四个厅、局《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发[1995]178号

颁布时间:1995-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第二教育局

市各部委办局、各税务分局、有关企业、各县人民政府、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教育委员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苏发[1994]6号)文件精神,于去年十一月份下发了《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苏财预[1994]133号、苏教计[1994]189号)。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并对我市执行该《暂行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南京市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所有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且不论单位的隶属关系)及个人,除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87]255号文件(《关于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考虑到我市具体情况,我市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起征时间定为一九九五年元月。

  三、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按征管范围,分别负责与原城市教育费附加(“三税”的3%)一并征收并及时划转到市财政局设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

  四、五县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50%部分,由各县财政按季汇交市财政,如县财政汇交不足,市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

  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教委):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苏发[1994]6号)文件精神,从今年下半年起,包括“三资”企业,城市按企业“三税”的1%

  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一切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除按照《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二、从今年九月一日起,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征收并及时划转到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征收部门可按实际征收额提取2%作为征收业务费用,征收情况要及时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管理,其中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50%的附加收入,由各市财政按季汇交省财政,如汇交不足,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各市与县(市)如何上缴结算,由各市自定。

  四、省提高1%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省提取的50%附加收入由省教委提出使用方案,商省财政厅,集中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和覆盖全省教育重点项目及高等学校的建设。地方留存的50%如何使用,由各地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各级财政对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五、本暂行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商省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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