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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税发[91]420号

颁布时间:1991-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望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坚持以法治税,鼓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税务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同各种偷税漏税等税务违章行为作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和财政部[1987]13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举报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口头(包括电话和电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单位或个人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以精神鼓励为主,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坚持一案一奖的原则。

  对举报税务违章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税案大小,结合协助办案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由办案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含本数)酌情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中提取,由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从举报案件罚款入库后的“税款滞纳金补税罚金收入”科目中提取,不得坐支。县级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专户,由各级计会部门统一管理,并注意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奖励手续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含县)领导审批后,由计会部门支付。如单位或个人在协助办案中有特殊贡献确需突破奖励标准的,应报省局审批。单位或个人领取奖励(奖金或实物)时,应履行签字手续,原则上不能代领。报批及奖励的具体手续由市、地、州税务局制定。

  五、其他1、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及奖励举报人员时,应为举报人保密。在宣传报道和表彭举报有关人员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工作单位。

  2、“奖励基金”只能用于奖励举报有关人员,要严格管理,有专人负责,设置专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加强管理,接受审计。严禁任意扩大奖励范围和将“奖励基金”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凡属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此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对税务干部(包括离退休后被税务机关聘用人员)举报和查处偷税漏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奖励。

  5、举报奖励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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