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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2]16号

颁布时间:2002-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1]9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纳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和国税函[2001]10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呆帐税金清理、认定和核算工作,征管部门负责呆帐税金清理、认定和编制“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工作,计财部们负责核算编制报表工作。

  (一)2001年5月1日前欠纳税金转呆帐的清理、认定、核算工作。各地征管部门2002年2月底前编制“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传同级税收计会部门计账。

  计会部门4月份报3月份报表时,按清理调帐后实有呆帐税金数编报《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报表》。

  (二)呆帐税金的日常清缴和核销管理工作。从2002年4月1日起,呆帐税金只能通过清缴和核销减少,不得增加,清缴核销呆帐税金应转帐内核算,核算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征管部门根据呆帐税金性质变动和清缴核销情况,按月编制《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表式附后),于月底前传同级税收计会部门,计会部门依据清册中呆帐税金清缴额直接增加报表中的应征数、入库数,依据呆帐税金核销额增加报表中的应征数、损失税金核销数。

  二、各地加强滞纳金登记和核算工作。日常申报征收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薄”,登记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滞纳金,计会部门依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薄”编制报表。2002年发生滞纳金的清缴和核销,应据实转入帐内核算,其核算方法同呆帐税金。

  三、2002年新增“分企业注册类型应征税金登记薄”辅助帐,据以编制《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本帐表只反映当年应征税金分注册类型,为《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应征税金”的其中数。

  四、省局将统一在信息系统中增加《通知》中要求的相关报表,相关报表的TAXBLE表式省局另行下发。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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