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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4]29号

颁布时间:2004-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连云港市区内的事业、企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意义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发展工运事业的基础和保证,征收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力,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征,一是能够强化全社会依法缴费、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的观念,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二是能够加强工会机关廉政建设,提高工会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三是有利于工会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职工和基层服务,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更大贡献,我市每个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区内(包括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区)除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它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解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

  三、代征工会经费办法

  (一)征缴工会经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机关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临时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二)征缴比例。应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除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总、省总规定比例上缴市总工会外,其他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缴纳部分为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40%、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为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至基层工会。

  拨缴工会筹备金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后,上级工会按60%的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征缴方式。缴费单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基金费通用缴款书》,并于次月10日内缴清应缴款项。

  四、代征工会经费的划解

  地税部门应在每征收期结束后的当月底将票据数字反馈给市总工会,同时将款项划解至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应按照计提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对逾期缴纳、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地税机关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80]3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应缴纳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拖延或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县工会经费代收代缴事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属连云港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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