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433号

颁布时间:1995-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现对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仅上缴柜台租赁费或承包费的经营者一律为纳税人,应当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要根据上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定期定额或其他相应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加强纳税检查,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3、上述经营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并及时结清税款;其所需的普通发票也应当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购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其发票购领使用的管理工作。

  4、对经营收入全部并入商业企业统一核算的租柜、承包经营者,则仍由商业企业按规定统一纳税;如经查实其经营收入未全部并帐,一律按偷税处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加强对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的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