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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5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473号

颁布时间:1995-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务情况,为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作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验证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验证办法另定。

  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只向地方各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分别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清查验证的时间、步骤和手续清查验证工作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以10月4日起至10月20日止。对外向纳税人宣传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对内统一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为验证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并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附件一)和《税务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发送到纳税人。《通知》和《税务登记申请表》由各省辖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二阶段:清查验证阶段,时间从10月2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主要是将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有权部门的批件、税务登记证、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申请表》,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由县(市)局、分局进行复核,对合格者在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粘贴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印花(印花由省局统一制作)。对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在双方验贴印花时,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只验正本,不验副本。

  第三阶段:清查验证的总结阶段,时间从12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

  清查验证结束后,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清查验证工作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连同清查验证情况统计表于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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