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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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