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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征转[1994]10号

颁布时间:1994-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保障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征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对确定的定点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企业提出申请,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对批准的承印发票企业,省局将统一颁发《发票准印证》。

  二、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发放。刻制发票监制章和印制发票底纹纸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园形,长轴为3 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县)的全称。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11号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原省税务局发放的底纹模版,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派员在94年12月20日前收回,并上缴省地方税务局。

  三、凡属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管理的发票,其式样的设计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对原江苏省税务局制定的发票样本将进行全面修订,请各地做好准备,以便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提供修改意见。

  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控制,尽量印制统一格式的发票,以便实行专业化管理;如个别发票式样确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需另行设计式样的,须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呈报省局备案。但其规格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四、定点印刷厂在印制发票前,应根据盖有市、县地方税务局或其所属的发票管理处(所)签发的“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具体联系形式,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五、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印制的发票。明年1月1日-3月31日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新旧发票可交替使用。为减少损失,从现在起,各地要严格控制发票的印制数量,并要做好新旧发票的衔接工作。从1995年4月1日起,全面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旧发票一律作废,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将旧发票收缴,集中销毁。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和清理检查等各项工作。

  六、在发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书很多,我局将统一规范。目前先就“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发票购印证”两种文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七、印制和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是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结合使用新发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密切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特别是对私印、伪造发票、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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