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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调查论证。要进一步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查论证工作,尤其要严格执行总局规定的征求意见、事前会签、法规审查等程序制度,充分征求相关机关、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减少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现象。

  二、注意突出地税特色。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从本地区、本单位地税工作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地税征管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牢固树立协作意识。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要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按照分行业、分税种逐步整合的原则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避免出现文件过多、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凡未经本级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下发执行。

  请各设区市地税局对本级及所辖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清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或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该停止执行的就停止执行,该重新修订的就重新修订,以维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执行本通知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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