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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2006-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中的职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渝地税发[2003]265号、渝地税发[2005]177号以及市局2005年第一期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范围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局指定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其它地方各税由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工程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由市局书面通知直属征收管理局,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报验登记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跨区县施工的,应当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施工单位(含分包、转包单位,下同)应当持《外管证》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如果工程涉及到几个区县的,施工单位应分别向涉及到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施工单位外出施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发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施工单位可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施工单位应凭施工合同和营业税完税凭证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其他地方各税。特殊情况下可凭营业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开具发票。

  为避免重复开具发票,开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开具发票的号码并加盖“发票已开”章戳,同时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完税凭证的号码。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完税凭证是复印件,开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下次开票前出具完税凭证原件,注明所开发票号码补盖“发票已开”章戳。

  如果工程涉及到几个区县的,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施工合同明确的工程分属地段分别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不能准确划分工程分属地段的,以主要工程所在地为发票开具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如对主要工程所在地界定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请示市局裁定。

  三、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

  (一)凡明确由直属征收管理局征管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直属征收管理局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后统一解缴入库,竣工验收后所发生的工程维修费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可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征)。

  (二)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工程中的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安全工程(如防护栏、标志标线)、通风工程、通讯工程等,因跨两个以上的区县且无法分出标段,所以,上述工程的报验登记和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发票开具在建设期间全部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

  (三)企业所得税:施工单位已经进行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回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未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的,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施工单位,经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施工单位代扣并向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施工单位实行个人承包(或个人)、或帐务不健全的,经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律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涉及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缴纳的施工合同印花税由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征;施工单位未贴花的,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六)资源税:施工单位自采自用非金属矿产品,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0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3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建设采用的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的批复》(渝地税函[2003]107号)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函[2005]95号)执行,对税额标准有幅度的矿产品(税目),一律按重庆市执行的税额幅度下限执行;施工单位收购的应税非金属矿产品资源税仍按规定由施工单位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的非金属矿产品,开采方已缴纳的资源税额予以抵扣,不得重复征税。

  各区县局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统一征收标准,如在具体执行中有疑问,应及时请示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解决,不得擅自拟定标准。

  四、加强信息交换

  直属征收管理局应加强与各区县局的信息交换和沟通。直属征收管理局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获取各施工单位名单、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路段等信息后,将各信息分类建立台帐,在市局FTP//“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文件夹中进行发布,并及时、主动地将信息以函的形式发送给对应的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工程建设期间,市局直属局应和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就建设单位工程款付款情况,税款代征入库情况、施工单位发票开具情况、地方各税入库情况等涉税有关事宜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加强征管衔接,防止管理脱节,堵塞税收漏洞。

  五、加大宣传力度

  直属征收管理局应做好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要求其履行代征职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各区县局应主动向施工单位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帮助其了解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

  六、做好纳税服务

  各区县局要在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人专岗开具发票,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对大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采用上门开票的形式。

  七、加强后期监控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30日内,直属征收管理局、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分别对该工程项目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结算,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算总价款、发票开具金额和申报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三者是否一致;直属征收管理局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入库的地方各税税基是否相符,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税款是否足额入库;施工单位用于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的发票是否全部属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等。直属征收管理局在税款结算后10内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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