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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63号

颁布时间:1997-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今年是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清欠的最后一年,为此应认真做好“两金”清欠工作,凡有欠缴“两金”的企事业单位不得遗漏。“两金”清欠工作由各地国税机关具体负责,并组织力量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1号文件的规定,组织入库和办理减免报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出的欠缴“两金”金额填入1997年企事业单位“两金”清欠表中。

  地方企事业单位欠缴的“两金”由当地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中央企事业单位欠缴的“两金”由当地国税局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提出处理意见(中央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未设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的,由当地国税局直接报市国税局),除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以外,各区市县欠缴“两金”的市级企事业单位,其“两金”清欠表由当地国税局签注意见后直接上报。

  二、减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上报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并附一份1 99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或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章 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0万以下的,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或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三、此项工作要求在3月底以前结束,并将“两金”清欠表上报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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