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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228号

颁布时间:2003-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之中,表现和反映着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信任程序,同时也是以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而形成的一种道德规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对推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树立税务机关良好形象,促进纳税人自我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文明办发[200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按照“政府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快全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税务机关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以讲税收信用为荣,不讲税收信用为耻”的社会风气,树立诚信重庆的形象,优化我市的税收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财力保证。

  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总体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逐步实现“一个机制、两个平台、三大体系”的税收信用体系框架。一是建立健全有关税收信用办法和措施,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相关制度和机制保证;二是建立税收信用信息基础平台,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服务和应用技术支撑,建立税收信用监管平台,为税收信用征集、评估、查询、信息公示、信息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三是构建征税信用、纳税信用和税收中介服务信用三大税收信用体系,初步形成重庆市税收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一是切实强化税务机关的征税信用,强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征税信用的社会影响力,以推动和带动纳税信用和税收中介服务信用:二是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实现对纳税人的分类分级管理,使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三是抓教育、攻重点、推典型、整治突出问题,营造税收信用的氛围,增强征纳双方和社会税收诚信意识;四是提升税收信用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与政府和其他部门联网的税收信用信息化系统;五是发挥税收中介服务行业的作用,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信用管理,促进税收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

  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步骤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税务机关为主导,发挥税务机关在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从而带动纳税人和全社会参与。

  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先行,个人纳税信用体系跟进,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初期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条 件成熟后再过渡为市场化运作,实行税务机关监管。将抓教育、攻重点、推典型、整治突出问题,营造税收信用氛围和税收诚信意识贯穿于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始终。税收信用信息化建设要先实现与工商、银行的信息交换,再与其他行政职能机关进行信息交换,进而逐步与企业进行信息交换。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以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为先导,将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治税贯穿于工作的始终,进而采取其他的办法和措施。

  五、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关于征税信用(即税务机关的信用)。着重从决策、执法、服务等方面,加强税收信用建设,逐步形成征税信用体系,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诚信服务型税务机关。

  1.认真贯彻税收法律法规,按照“简便、实用、公平、合理”和有利于税收信用机制建立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推进税收信用制度建设。

  2.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报行责任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查处。

  3.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严格税收执法程序,加大税务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强化队伍建设,促进税务机关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从制度上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公正执法、清政廉洁。

  4.税务机关在体现以民为本,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下,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职能要求,提升服务层次,构建科学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由传统的监控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创建“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服务税务机关,通过自身诚信服务带动社会的诚信建设。

  (二)关于纳税信用(即纳税人的信用)。着重营造良好氛围、建立相关机制,严格税收执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基本解决部份纳税人信用缺失问题。

  1.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以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载体,采取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税法进企业、进社会、进千家万户,营造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查处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曝光制度,震慑犯罪分子。通过对违法纳税人的有力查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积极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实施纳税信用分类管理。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有效激励机制。

  4.开展诚信纳税先进单位评比活动,树立“诚信纳税”的典型,增强诚信纳税先进单位的自豪感、成就感和责任感,影响和带动广大纳税人树立诚信纳税意识,依法自觉纳税。

  5.加大力度清缴欠税,促进诚信纳税。制定《重庆市解决企业欠税方案》,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清缴欠税。

  6.建立和完善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联系制度,实现与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在依法的前提下建立与金融单位就纳税人的相关资金信息查询制度。增强税收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向纳税人提供多途径、快捷了解税收政策的渠道,同时增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力度。逐步建立与工商、技术监督、国土、房管、海关、司法等拥有信息的共享,实现联合对纳税人的征信工作。

  (三)关于税收中介服务信用。税收中介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要坚决执行与税收代理机构脱钩的规定。税收中介机构要加强建章 立制和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信用环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协助市信用办加快培育税收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引导和促进税收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六、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税收信用工作作为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税收信用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内部信息的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制定措施,监督到位。要按市局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要加强对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要加强宣传教育,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税收信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自觉参与和做好税收信用工作。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征税信用离不开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管理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知识性、技能性和服务性培训,使广大干部熟练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使纳税服务人员具备较高层次的科学知识结构,以适应纳税服务的需要。同时采取激励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学习热情和工作动力,使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得以不断提高。

  (四)不断探索,努力创新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措施和办法要认真总结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借鉴国外和其它省市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理论研究,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开展。

  附件:重庆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3年完成以下工作

   (一)2003年完成重庆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划的制订;

   (二)2003年完成解决企业欠税的方案并开始实施;

   (三)2003年完成与工商局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办法并实施。

  二、2004年完成以下工作:

   (一)2004年1月前完成《重庆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实施;

   (二)研究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并实施;

   (三)建立或修改完善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办法;

   (四)建立税收信用信息平台,特别是与工商、银行信息共享整合平台。

  三、2005年至2007年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平台的建设;

   (二)税收信用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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