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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渝财企[1998]22号

颁布时间:1998-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各市级委、办、局,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关于推进两个根本转变,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新产品开发政策的实施意见”(渝财企[1998]2号文)下发后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知照办理。

  一、1996年、1997年鉴定投产的新产品,列支返还的期限统一从199 7年开始计算,每年3-6月办理上年度“列支返还”手续。

  二、《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当年实际已纳增值税税额(第8行)大于等于当年新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第7行)时,新产品应退税额(第9行)为第7行乘以25%。反之,为第8行乘以25%。

  三、申请财政列支返还具备的主要文件资料需增加:

  1.《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由一式五份增加到一式六份,并增加“市科委或经委审核意见”栏(表式附后)。

  2.企业年终财务决算一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四、办理程序:企业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后,连同有关资料依次送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当地财政部门、重庆市科委或经委、市国税局审核签章 ,最后送市财政局审定。企业凭审定的全套资料到受益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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