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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682号

颁布时间:2004-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332号)。通知下发后,部分区县(市)局和纳税人对旧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为了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减少损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在2005年继续使用。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其他各类旧版普通发票,由于部分区县(市)局和纳税人尚有一定数量的库存,为避免浪费,在不影响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可延期使用到2005年3月31日止。

  三、上述准予延期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3种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只限定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涉及到跨重庆市外的经营活动以及付款方要求索取新版普通发票的,经营者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新版普通发票。

  四、由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税局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宣传解释,做好新、旧版普通发票使用的衔接工作。希望各区县(市)局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计划管理,在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票的印制计划应严格控制在1个季度内。今后如因计划不周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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