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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和购车人办理购车手续,经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办协商,现就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前,销售到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可继续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到期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区县(市)局收回裁角作废。

  二、销售到外省市的机动车,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2005年1月1日起已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市外销售机动车辆的,可持旧版发票到原销售单位换取新版发票。

  三、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应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广泛做好机动车辆经销商和购买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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