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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印制专用发票的请示》的批复

豫地税发[2000]223号

颁布时间:2000-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洛阳市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专用发票的请示》收悉。为加强运输代理业的税收管理,规范我省货物运输代理发票管理,适应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发展需要,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理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经营部在提供运输代理服务等业务中所使用的用于收支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从2001年元月1日起启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专用发票》。

  二、《代理专用发票》的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及管理需要制定(统一票样附后),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

  三、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部,领购使用《代理专用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 印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代理专用发票》。

  四、为保证《代理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经营部应每半年提前30天将印制发票数量报送当地地税票管机关,地税票管机关提前20天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通知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五、《代理专用发票》只限于洛阳中铁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经营部在河南境内开展业务时使用,严禁跨省使用。同时要加强对《代理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立《代理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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