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224号
颁布时间:2001-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卷烟销售行为,加强全省卷烟销售发票的统一管理,依据省烟草公司的要求和提供的发票式样,省局将统一印制“湖北省烟草系统卷烟销货统一发展”(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人并从2001年6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局印制的统一发票由印制厂家按分配的计划数量直接送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后要详细登记,并及时发放给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统一发票后可直接保管、发放,也可登记后交用票单位保管使用。
二、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对统一发票的接收、保管、发放等环节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用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各地为此票管理所支付的费用,由省局在年度终了后,按各地实际使用数量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补助。
三、各地再不得另行印制烟草发票,原印有的库存卷烟销货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
附件:湖北省烟草系统卷烟销货统一发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