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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诚通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单列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327号

颁布时间:2000-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诚通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单列的通知》(财企[2000]61号)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汉口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江北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武昌公司、武汉中储起重设备制造总厂、武汉中储生产资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武汉丹水池生产资料市场金源经营部、中国建筑材料中南公司、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中国机械工业供销中南公司等十家公司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国家的各项税费。各公司及所属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企业成立的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上缴的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财预字[199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控股、参股子公司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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