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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8]1144号

颁布时间:1998-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鄂政发[1997]44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全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意见》(鄂政发[1998]64号)精神,促进我省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加速我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湖北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湖北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鄂政发[1997]44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全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意见》(鄂政发[1998]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产品的范围

  1.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地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新产品。

  2.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称为省级新产品;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称为国家级新产品。

  3.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列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新产品。

  二、项目的申报与审定

  1.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省经贸委或受其委托,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2.新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地、市经贸委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试产计划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经贸委每年编制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向国家经贸委申报。

  3.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根据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审定符合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并下达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以下简称“项目名单”),每年下达一批。

  4.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项目,直接列入项目名单。

  三、项目名单编制原则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项目名单: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满足国内外市场(或潜在市场大)的新产品;

  2.出口创汇多,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3.高技术产业、高附加值的新产品;

  4.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5.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新产品;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

  四、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所列新产品从试产开始后三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和新增所得税(不含中央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

  五、税收返还程序及要求

  1.企业凭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达的项目名单和税收缴款书原件,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税收返还申请。

  2.项目名单的新产品税收返还时间从下达项目名单年度开始计算,连续三年有效,按年返还,每年一次。

  3.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要单独核算;4.新产品税收返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不得挪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返还资金全额收回财政。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为了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使从事新产品开发的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表彰、新产品的宣传、展示等有一定的经费来源,获得税收返还的企业应按返还资金的10%向省经贸委缴纳新产品开发管理专项资金。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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