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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武银发[2001]226号

颁布时间:2001-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工作,将其纳入10月份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点。各地收文后要立即布置,加强联系,完成好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工作。

  二、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合农村并入的城市信用社、下同),各信用社要分类逐笔进行认真清理、对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要进行账务和税收调整,3年内冲减完毕,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备案;对2001年1月1日以后计提的应收利息,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69号、财金[2001]25号文精神执行。

  三、增设13211“待核销应收利息”二级科目,本科目排列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之后,核算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末收回的应收利息。

  四、本次会计科目调整涉及到会计报表的变动,在新报表未印制前仍使用现行的报表格式。各地领用时,请直接与省账表库联系。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信合办和省国税局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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