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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和纳税人中开展《征管法》学习培训活动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43号

颁布时间:2001-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力,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水平、征管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新《征管法》的顺利实施,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和纳税人中开展新《征管法》的培训学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新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它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既与国税工作紧密相联,也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征管法的修订通过,解决了加强税源监控、明确税收执法主体、税款优先、欠税治理、部门协税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等重点难点问题,把所有涉税事宜都包括进来了。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对新《征管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和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保证各项国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新《征管法》的培训学习作为当前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培养国税干部职工开放意识、法制意识、规范意识、现代意识,提高国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服务水平的有利契机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负起主要责任,并分工一名领导成员具体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分级检查、各司其责的原则,省局负责培训各市州、林区和直管市局骨干和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市州、林区和直管市局负责培训各县市局及所属分局骨干和机关干部职工;县市局负责培训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和所属基层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纳税人的培训组织,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各级国税机关的教育职能部门负责此次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征收职能部门负责此次培训的具体实施。同时,要做好新征管法的社会宣传工作,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工具,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又要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请示汇报,主动与财政、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沟通交流,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省局将在有关报刊上开辟专栏对新征管法的学习运用实施系列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和落实新征管法。

  三、突出重点。此次修订的《征管法》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本次培训学习的重点,是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的。同时,全体国税干部职工的学习重点主要是明确税收执法程序和国税部门的权力、责任,基层干部学习重点主要是明确税收执法程序,纳税人的学习重点主要是明确权、责、利。通过对新征管法的修改变动之处,新增加条款以及与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相衔接内容进行培训,使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对新征管法有一个清楚的、统一的认识。

  四、严密组织。全省国税系统《征管法》的培训学习集中在2001年7月期间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地举办培训班,力争把所有国税干部和纳税人轮训一遍。国税干部职工的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对纳税人的培训,集中在2001年8月期间进行,各地在此时间段内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习培训方式,既可以集中学习,以会代训,也可以分散自学,以考促学,通过对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学习,加强对新法精神的理解,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的自觉运用,因此,尽可能做到方法灵活多样,效果扎实明显,防止学习走过场。此次培训的对象必须达到100%的税务干部和100%的纳税人参加,并经得起检查验收。为搞好本次《征管法》的培训学习,省局已组织力量编写了《新征管法实务》,印发全省国税系统作为学习培训的统一教材。《新征管法实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和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和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阐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既是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教材和操作手册,也是对纳税人宣传辅导的基本教材。各地要据此进行内部培训和外部辅导,不得另行编印其它教材,也不得向外征订其它相关培训教材。同时,不准借机收取培训费用。

  五、务求实效。各地在实施培训前要向省局报送有关培训方案,要积极探索培训的新方法,及时向省局报送有关经验做法,9月上旬要向省局报送培训总结讲附有关考核成绩。单位的考核成绩将列入省局综合考核之中,税务干部的考核成绩可列入各地履行岗资考核之中;纳税人的考核成绩将列入征管质量考核之中。省局将对各地征纳双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运用《湖北国税》、《湖北国税信息》、《湖北国税简报》等,及时反应各地开展培训学习的动态。年底以前组织一次全省学习新《征管法》的统一考试(考试方式另行制订),并在整个培训学习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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