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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119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计财处。

  附件:

湖北省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电算化是以计算机为依托,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原手工核算转变为计算机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图文和数据管理。国税系统实施固定资产电算化,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核算,改进固定资产管理手段,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闲置和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财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研制开发的《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后,仍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核算管理体制不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计财部门是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的职能部门。省、市州计财部门负责系统固定资产国电算化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大型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图片管理,不具体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业务。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办理固定资产购建、变卖、报废等审批事宜。

  第五条 省级及市州级的机关财务部门和县市级计财部门是三级财务会计核算单位,具有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双重职能。基层分局是财务报帐单位,有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责任,不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核算。

  第六条 拥有和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为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护以及资产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电算化的管理权限,仍然实行统一领导、下管一级、分级负责、处置报批的管理模式,任何单位对占有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无权随意处置。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统一分类编码登记,资产购建、调入后,财务核算人员必须及时、全面登记资产卡片,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后,将资产信息卡片和资产实物一并移交给资产使用部门。

  第九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交通工具和达到一定额度的一般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使用图片或语音资料进行管理。

  一、图片挂接。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实物照片为横幅照片,拍摄角度端正、照片清晰。扫描图片,去掉实物照片的白色边框,资产图片必须存储在指定的目录中。做到定期备份,防止丢失、损坏。

  二、语音资料。采用语音信息管理固定资产时,必须录制标准的普通话解说词。

  语音资料采用WaV格式文件。存储在指定的Gdzc\Wave目录下,并同时定期备份。

  第十条 固定资产帐务处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由各级财务管理人员,依据固定资产原始单据、调拨单(调入、调出)、报废文书等原始资料,录入增加或减少资产卡片的信息,产生记帐凭证,登记帐簿,产出固定资产各类帐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电算化初始数据整理。以2001年6月30日为清理时点,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点盘查,作为初始数据录入。2001年7月1日,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启动《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各级国税部门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购建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购置单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征用土地、新建房屋、建筑物,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并纳入电算化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报废、盘亏、调出、出售、转让。

  县(区)级国税部门为最基层的固定资产处置部门,县(区)级以下国税部门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有关文件及资料,报同级财务部门备案。按照资产处置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处置单位依据上级的审批意见,录入相关卡片信息,产生记帐凭证,做相应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管理部门在发放实物时,应在《固定资产领用单》上注明领用人、资产数量和编号,同时作财产分布记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变动。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报经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凭此进行内部变动,财务管理部门做相关固定资产电子信息录入卡片的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理。各级国税局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帐目、实物数量每年要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与帐、帐与表、帐与实物相符。并与电算化资产总帐、明细帐、卡片全面核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电算化帐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电子数据光盘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并配置专柜和专用的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档案资料从固定资产入帐的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两年(不含当年)。电子数据光盘永久保管,档案的销毁由计财部门按程序报批,按规定的年限监督销毁。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责任,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办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扣减次年的专项经费。

  一、未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的;

  二、未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处置或调拨固定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软件的;

  六、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固定资产档案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事业单位,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计财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注:《固定资产内部变动通知单》及《固定资产领用单》附后,其他表格与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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