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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24号

颁布时间:1999-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和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三年的纳税人;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三)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涉外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规定另行下发。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

  (一)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外地(县、区)企业在本地(县、区)企业在本地(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核发对各类企业在本地(县、区)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发生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种承包、租赁、持靠经营户,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数量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个人一般核发税务登记证一个正本一个副本。对企业、事业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含注册税务登记证)一个正本两个副本,并可以根据其需要和申请,核发一个正本多个副本。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登记证外框,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审查批准的式样统一印制发放,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擅自印制。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外框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外框材料,统一采用PVC型棕色塑料,规格为40. 5CM*29.7CM,内夹纤维板和18丝透明膜。

  四、关于纳税人的识别号及填写口径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应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但因改变了行政区域,而相应改变了组织机构的代码的县、市、区,要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使用重新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时,其纳税人识别号按鄂技监标[1996]151号文办理。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的个人,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时,其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没有身份证号码的,由办证机关赋予一个临时代码,临时代码为15位码,前6位为本地行政区域代码,中间6位为出生年、月、日,最后三位由发证机关赋予3位数顺序码。为了满足本次换证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登记模块统一由省局计算中心负责调试。

  其他内容的填写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写。

  五、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本次换证收费标准按照鄂价费字[1998]3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的工本费,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国税部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税务登记表不得另行收费。

  六、换证时间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整个换证工作从6月份开始到10月底之前结束。6月份为宣传阶段,7月到9月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同清理漏征漏管户、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征管质量达标考核、组织收入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完成换证工作任务。要通过换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理顺征管秩序,加强税源监控。

  (二)要广泛宣传。各地国税机关要与同级地税机关协商,共同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并在办税厅、集贸市场等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张贴。要利用多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纳税人明确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纳税人自觉遵从换证规定,按时到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要认真准备。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从思想、人员、资金、运输、保管、打印等各方面认真作好准备工作,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各类税务登记表由市、州、林区及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放。

  二是要抓紧调查摸底,根据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规定的换证对象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认真填报《税务登记证件需用数量报告表》(附后),并及时上报省局。

  三是要按时领取证件。7月5日起,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即可到省局领购税务登记证件。

  (四)要检查验收。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林区及省局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要对本地的换证工作进行一次总结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再次重申,核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律不得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办理。省局将结合税收征管质量达标考核工作对换证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通报表扬;若发现有擅自印制和未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其基层单位的税源管理项目将视作未达标处理。

  (五)要按时总结上报。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应在10月上旬派专人将换证工作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情况报告表》连同所属县、市、区局的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

  附:1、税务登记证件需用数量报告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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