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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78号

颁布时间:1999-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及总局通知精神,学习形式可以组织自学和短期培训。省局拟在9月份举办行政复议法培训班,负责培训市州、直管市级,各市州局负责县(市)级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大力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又一重大举措。税务机关要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建立了对税务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制度和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全面深入地开展复议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都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从而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按照国务院和总局通知的要求,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由县以上法规机构负责办理。为此,县以上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 国税法[1999]1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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