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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税发[1993]284号

颁布时间:1993-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化产品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7号《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石化产品征税规定中的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根据全国石化产品税收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7号文件中石化企业及产品范围问题

  石化企业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石化产品生产企业;

  产品范围依照《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的征税范围执行。

  二、关于统配与非统配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如何划分问题

  统配原油是指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的原油;非统配原油是指石化企业在国家统一分配计划之外自行采购的原油,包括企业自营、进口和委托加工的原油。对于企业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在征税中如能直接确定其所用原油的,则按规定的执行税率征税;如不能直接确定其所用原油的,可按照企业加工的统配与非统配原油的比例加以确定。

  三、关于新建加工高价油炼厂以税还贷问题

  鉴于近年来国家对原油价格和成品油的价格进行了改革,计划内原油实行了“平转高”的价格并轨,调高并放开了部分成品油的价格,因此,这次调整成品油税率及征税办法后,新建加工高价油炼厂以税还贷政策也应停止执行。考虑到在已执行以税还贷企业中政策的连续性,对199 2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高价油炼厂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使用的基本建设贷款,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可继续执行以税还贷政策;对1993年1月1日以后新建高价油炼厂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所使用的基本建设贷款,一律不再予以减税还贷。

  四、关于高价原油加工成品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成品油税率和征税办法调整以后,对石化生产企业用高价原油加工的成品油不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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