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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87号

颁布时间:200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以下简称《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开始,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按国家税务总局《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省国税局1999年4月15日下发的,《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达标考核活动的通知》(鄂国税发[1999]74号,以及1 999年5月10日下发的《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发[1999]86号)即行废止。今后,各地考核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口径、方法等,都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考核暂行办法》为准,要对每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并对各项指标实施全面考核。

  二、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对《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基层分局一般每月考核一次,县(市)国税局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市州国税局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省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定在下年年初。

  三、考核结果要及时上报。为了确保省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考核报表,各市州及省直管市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感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并在元月底之前将考核情况及本通知所附的《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1)、《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2)、《征管质量考核汇总统计表》(3)报送省局。县(市)局报送报表的时间和方式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征管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涉及到管理、稽查、计财等多个业务部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制度办法,成立考核专班,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公道,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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