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247号
颁布时间:2002-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747号《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核发有关企业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通知如下: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件1、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方单位名称 | 供应计划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计划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15.00 |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4.0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
1.30 |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
4.70 |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
5.00 |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
2.0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
2.00 |
附件2:2002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单 位 名 称 数 量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