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的通报

豫国税函发[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税局,济源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局,省税校: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1997年第12期《审计简报》以《国税部门缓税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企业长期占用国家财政收入》为题,反映郑州市国税局采取按月分期、滚动审批缓征税款的方式,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及时征税,仅1997年1一11月份累计就达1.58亿元,造成一部分企业税款长期不能入库的情况。

  为此,省局组织调查组对简报中列举的郑州市电业局等四户企业的缓税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简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这四户企业分别由郑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郑州市国税局涉外分局负责征管,1997年被批准缓缴税款共计20次,每次三个月,累计1.48亿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有3,744万元未入库,而同期这些企业的货币资金余额合计为23,277万元。其中,郑州市电业局被批准缓缴11次,计13,958万元,截止1997年底,尚有2,924万元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6,317万元;郑州油脂化学厂被批准缓缴4次,计299.8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有234万元未人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710万元;郑州郑荣食品有限公司被批准缓缴3次,计259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未入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1,175万元;河南嵩岳集团郑州三棉有限公司被批准缓缴2次,计327万元,截止1997年年底,尚未人库,同期货币资金余额是4075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在被批准的20次缓缴中,有三笔税款分四次超期人库,税务机关既未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也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三笔税款是,郑州市电业局1997年7月份的税款1,085万元,被批准缓至1997年11月15日前人库,1997年10月26日入库了800万元,另285万元到1998年1月15日才入库,超期2个月;郑州市电业局1997年8月份的税款1,162万元,被批准缓到1997年12月15日前人库,1997年11月2 4日入库了650万元,另512万元到1998年1月15日才入库,超期1个月;郑州市油脂化学厂1997年10月份税款137万元,被批准缓至19 98年2月20日前入库,到1998年2月16日仅人库50万元;其余87万元到1998年3月20日入库,超期一个月。

  郑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涉外分局在企业并没有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却对其多次缓征税款,尤其对郑州市电业局审批的次数竟多达11次之多,滚动审批,月月缓征,究其原因,是在人为地利用税源大户调节收入进度。截止199 7年11月底,郑州市工商税收完成年计划的94.7%,其中:直属分局完成93.96%,涉外分局完成110.17%,全市缓征税款余额达3.5亿元;到年底,全市收入完成年计划的105.4%,直属分局和涉外分局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0.84%和101.80%,全市缓征税款余额上升为4.8亿元。

  这种做法,是典型的“依计划征税”,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同时,又造成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国家税款,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也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的树立。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除受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够科学影响外,根本的原因是基层国税局一些领导同志“以法治税”的思想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是税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征税决不是以完成税收计划为依据征税,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调查核实,从严审批,决不允许随意变通或曲解税收法律、法规,人为地滞压国家税款。因此,省局要求,各市地国税局要从郑州市国税局发生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一举反三,对所属征收单位审批缓缴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确保全年收入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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