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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15号

颁布时间:2002-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2]88号文称: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8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2002年7月16日 国税发[20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8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5月24日以国税函[2002]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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