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04]225号
颁布时间:2004-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结算价格的函》(鄂地税函[2004]112号)收悉。鉴于我省地方税收发票由过去的各地印制改由全省定点统一印制等因素,现将我省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附件中对市、州的收费标准是指市、州地方税务局在省地方税务局购领税收发票时的收费标准;对县(市)的收费标准是指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市、州地方税务局购领税收发票的收费标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按照县(市)收费标准执行;最终收费标准是指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用户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175号)、《关于调整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191号)、《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中规定的有关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