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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78号

颁布时间:2005-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对普通发票实行了简化归并和统一印制,各类普通发票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了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为了保证新旧发票在使用过程中顺利衔接,尽可能减少普通发票换版带来的损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可延长至2005年1月底,但是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执行,擅自延长了旧版普通发票(包括旧版企业衔头发票)的使用期限。请上述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止使用。

  二、近期,省局将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各地普通发票发售和流向,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发售或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企业衔头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仍在使用套印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企业衔头发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缴其结存的旧版企业衔头发票。

  三、为了避免浪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采取科学方法对本地区各类普通发票的使用量进行预测,通用的普通发票,每次上报的印制计划要严格控制在半年的用票量内,每年分两次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即4月20日前上报下半年用票计划,10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的用票计划。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其印制计划不得超过1年的用票量。

  四、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编制和使用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对不按规定编制的或占用其他单位号码资源,影响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正常操作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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