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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30号

颁布时间:1999-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截止1999年元月份,我国已同60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彻底澄清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外籍人员在我省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等有关情况,规范其纳税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各市地要对截止1998年12月3 1日以前在我省从事教学或科研活动的外籍人员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要把外籍人员的雇佣单位、姓名、国籍、在华时间、是否达到协定规定的免税条 件,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情况逐一填在附表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1号国税函[1999]31号文的要求,各市地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雇佣单位是否属于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具有聘请外教资格的大专院校或教育机构以及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的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并将相关批件随附表一并报送省局认定。

  三、各市地在计算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协定规定的免税事宜时,应按照[86]国税协字第0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调查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999年5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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