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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武汉铁路分局关于下达2002年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基数的通知

武铁分劳[2002]358号

颁布时间:2002-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铁路分局

武汉市、黄石市、孝感市、随州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分局管内各单位:

  根据武汉铁路分局《关于公布<武汉铁路分局2002年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武铁分劳[2002]218号)文件精神,现将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二00二年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见附表一、二)分配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多元企业要严格按武铁分劳[2002]218号文件要求,规范工效挂钩工资的收支核算,年度向分局多元中心办理工资结算手续,根据结算额列入相关成本工资要素,并纳入财务决算,税务部门依据年终结算数核定税前扣除工资额度。

  二、严格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监控,凡属国家规定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工资性支出,要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严禁在工资以外科目列支工资、奖金和其它工资性支出。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工效挂钩考核办法规定提取工资,并按实发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年末工资不许出现超支,工资结余可列转以后年度使用。

  附件一:2002年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基数

  单位:万元

  主办单位 公司名称 销售收入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 单位所在地

  江岸车站 武铁分局江岸车站运输贸易公司 440 110 武汉市

  江岸车站 武铁分局江岸车站鸿钥大厦 100 30.90 武汉市

  江岸西车站 武汉铁路分局江岸西站服务部 170.00 15.00 武汉市

  汉口车站 武汉铁路新欣族行服务公司 1700 425.00 武汉市

  汉西车站 武汉市汉阳铁路专用线联合经营部 34 20 武汉市

  汉西车站 武汉市汉阳车站运输贸易公司 434 180 武汉市

  汉西车站 武铁分局汉西车站运输服务公司 1490 200.00 武汉市

  武北车站 武汉铁路武北经营服务部 336.00 110.00 武汉市

  武北车站 武铁武昌南车站装卸运输队 154.00 84.00、武汉市

  武北车站 武汉铁路八大家储运站 136.00 10.00 武汉市

  武北车站 武汉铁路分局流芳车站货场储运站 164.00 15.00 武汉市

  武昌车站 武汉铁路武昌车站博强实业公司 2600.00 1000.00 武汉市

  武东车站 武汉铁路东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300 70 武汉市

  武东车站 武昌东站信托贸易服务公司 1400.00 130.00 武汉市

  武东车站 武东车站运输贸易信托部 450.00 105.00 武汉市

  武东车站 武东车站建材商店 65. 00 11. 00 武汉市

  武东车站 武东车站金属加工厂 120. 00 34. 00 武汉市

  平东车站 平项山铁路运输贸易服务总部 1420.00 364.50 平顶山市

  平东车站 平顶山市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530.00 96.32 平顶山市

  平东车站 平项山市山川铁路旅行社 300.00 20.00 平顶山市

  漯河车站 郑州局漯河站运输经营服务中心 500.00 180.00 漯河市

  驻马店车站 驻马店车站通途货物运输中心 120.00 72.00 驻马店市

  信阳车站 信阳车站客货营销中心 800.00 190.00 信阳市

  信阳车务段 信阳车务段运销总公司 380.00 200.00 信阳市

  孝感车务段 孝感车务段铁路运输开发部 360.00 289.00 孝感市

  咸宁车务段 咸宁车务段恒昌运输开发中心 690.00 60.00 咸宁市

  江岸机务段 武汉铁路江岸机车配件厂 580.00 150.00 武汉市

  江岸机务段 武铁江岸劳武技术咨询服务部 129.00 10.00 武汉市

  武昌机务段 武汉广晟机车机械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420.00 107.00 武汉市

  武昌机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武昌机务段机械厂 280.00 50.00 武汉市

  武昌机务段 武汉铁路劳武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300.00 23.00 武汉市

  武南机务段 武铁分局武南机务段机车配件厂 600.00 190.00 武汉市

  武南机务段 武铁广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工厂 1150.00 285.00 武汉市

  武南机务段 武铁广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50.00 武汉市

  武南机务段 湖北铁武昌折返段煤炭供应站 250.00 25.00 武汉市

  武南机务段 武铁分局武南机务段废油回收队 20.00 武汉市

  信阳机务段 信阳机务段工贸发展公司 450.09 100.00 信阳市

  信阳机务段 信阳机务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50.00 10.00 信阳市

  江岸车辆段 武汉铁路江岸车辆段紫云工贸公司 1200.00 120.00 武汉市

  江岸车辆段 武汉市铁辆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700.00 150.00 武汉市

  武南车辆段 武汉铁路振南工贸公司 1599.00 200.00 武汉市

  信阳车辆段 信阳铁路车辆段实业公司 820.00 180.00 信阳市

  信阳车辆段 信阳市新盛贸易中心 260.00 28.00 信阳市

  漯河工务段 郑州铁路局漯河工务段工程公司 720.00 150.00 漯河市

  广水工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广水工务段多种经营维修 360.00 17.00 广水市

  信阳工务段 信阳工务段工程贸易综合公司 1150.00 105.90 信阳市

  信阳工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确山石厂经营服务部 50.90 20.00 确山县

  江岸工务段 武汉铁路江腾工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80.00 45.00 武汉市

  江岸工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江岸工务工程队 930.00 28.00 武汉市

  武昌工务段 武铁顺达实业公司 750.00 70.00 武汉市

  武北工务段 武铁武昌北工务段基建工程队 550.00 50.00 武汉市

  武北工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铁山铁路石料经销部 50.00 15.00 黄石市

  大桥桥工处 武汉大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80.00 20.00 武汉市

  大桥桥工处 武汉长江大桥广告经营部 80.00 8.00 武汉市

  大桥桥工处 武汉铁路分局大桥综合服务部 30.00 25.00 武汉市

  大桥桥工处 武汉市长虹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公司 80.00 15.00 武汉市

  大桥桥工处 武汉铁路分局桥工处桥梁工程队 50.00 10.00 武汉市

  信阳电务段 信阳铁路电务器材厂 100.00 26.00 信阳市

  江岸电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江岸电务工程部 240.00 6.90 武汉市

  江岸电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电务器材厂 100.00 8.00 武汉市

  武昌电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武昌铁路电务器材厂 300.00 25.00 武汉市

  武昌电务段 武汉铁路分局武昌电务段安装工程队 90.00 10.00 武汉市

  武昌电务段 武汉铁路昌信经济开发公司 10.00 1.00 武汉市

  汉口水电段 武铁分局路通工贸公司 500.00 52.00 武汉市

  武昌水电段 武汉铁路分局武昌水电段工程队 280.00 144.00 武汉市

  武昌水电段 武汉铁龙工贸发展公司 20.00 4.90 武汉市

  信阳水电段 郑铁信阳水电段综合经营服务部 140.00 25.00 信阳市

  汉口供电段 武汉铁路供电工程公司 100.00 11.00 武汉市

  信阳供电段 武铁分局信阳供电段实业开发公司 420.00 50.00 信阳市

  武铁轮渡段 武汉铁路轮渡运输经营服务部 50.00 10.00 武汉市

  武铁漯河医院 武汉铁路分局漯河医院综合服务部 16.00 8.00 漯河市

  武铁中心医院 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多种经营办公室 10.00 5.00 武汉市

  武汉分局党校 武汉武昌铁路综合经营部 10.00 5.00 武汉市

  信阳生活段 武铁分局信阳生活段机械修理部 25.00 12.00 武汉市

  武铁物资供应总段 武汉铁路物资总公司 480.00 55.00 武汉市

  武铁物资洪应总段 武汉铁路众昌物资公司 100.00 60.90 武汉市

  武铁物资供应总段 武汉武铁物流公司 900.00 25.00 武汉市

  武铁物资供应总段 武汉铁路物资供销储运公司 122.00 12.09 武汉市

  武铁物资供应总段 武汉铁路分局江岸物资供销储运站 28.00 10.00 武汉市

  武铁物资供应总段 信阳铁路装卸运输站 40.00 15.09 信阳市

  武铁物资供应总段 信阳铁路物资供销储运公司 130.09 信阳市

  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893.00 8993.00武汉市

  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 580.00 武汉市

  总 计 100607.00 16379.82

  附件二:2002年武汉铁路中力集团直属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销售收入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 所在地

  武汉铁路远贸总公司 23.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中力集团经贸有限公司 21000 8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中兴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2600.00 22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仓储运输贸易公司 200.00 6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分局商务中心 4500.09 30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中力集团运贸有限责任公司 700.00 216.00 武汉市

  中保武汉铁路中力保险代理处 200.00 60.00 武汉市

  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0 900.00 黄石市

  黄石铁路畅通运输贸易公司 65.00 35.00 黄石市

  黄石武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55.00 42.00 黄石市

  黄石铁路恒达运销物资贸易部 355.00 60.00 黄石市

  武铁分局物资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 25.00 5.00 武汉市

  武铁中力集团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40.00 5.00 武汉市

  武汉铁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80.00 1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信号器材厂 50.00 5.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分局篷布厂 700.00 4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金达特种门窗厂 70.00 10.00 武汉市

  武汉武铁印刷厂 800.00 115.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分局机车车辆配件厂 1500.00 30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分局水泥厂 40.00 赤壁市

  武汉铁路汉阳集装箱工厂 50.00 30.00 武汉市

  赤壁市武铁水泥有限公司 1000.00 110.00 赤壁市

  武汉铁路旅游国际旅行社 135.00 50.00 武汉市

  其中:武汉铁路旅游公司出租车队 85.09 3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九州饭店 580.00 23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江城大酒店 1200.00 370.00 武汉市

  黄石市锦轮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1145.60 210.00 黄石市

  郑州铁路局咸宁疗养院经营部 60.00 20.00 咸宁市

  武汉铁路旅游总公司 5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无线通讯发展公司 75.00 1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 50.00 30.00 武汉市

  湖北铁路建筑公司 1500.00 356.00 武汉市

  武汉汉口铁路建筑公司 800.00 199.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公司 120.00 30.00 武汉市

  信阳铁路建筑公司 800.00 199.00 信阳市

  信阳铁路建筑段实业开发公司 50.00 13.00 信阳市

  武汉铁路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125.00 武汉市

  武汉中力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8078.00 2624.00 武汉市

  湖北中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250.00 4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中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500.00 80.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中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400.00 36.00 武汉市

  武汉铁路烟草物资运贸公司 20.00 10.00 武汉市

  黄石铁路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40.00 15.00 黄石市

  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00.00 1600.00 武汉市

  合计 63893.00 8993.00

  14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日 鄂国税函[2002]31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在鄂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1 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63-169号

  2 江大路第二营业部 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号

  3 江大路第一营业部 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63-169号

  4 中北路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

  14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1日 鄂国税函[2002]35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14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鄂国税发[2001]232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省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0月23日省局制定下发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全省境内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内容包括: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税收优惠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

  第二章 政策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履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认真贯彻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收到上级文件要及时登记、传递和转发。自文到之日起,省局应在10日内依据局领导的批示完成承办事宜;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应在7日内依据局领导的批示完成承办事宜;县(市)局应在5日内依据局领导的批示完成承办事宜;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日内采用有效方式通知纳税人。


  接到上级文件,各级国税机关应组织国税干部学习,熟悉文件规定,严格遵照执行。主管国税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进行法规援助。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纳税人有及时了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按政策规定履行与纳税行为相关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解释及管理权限的规定。政策业务问题请示,应由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请示。

  接到下级机关的请示,要按工作责权及时答复或及时转报上级机关,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应在10日内答复,省局应在15日内答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要在答复时限内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请示、答复登记,及时登记相关内容。

  纳税人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遇到政策业务问题,可随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如遇有征纳双方在政策上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主管国税机关应在10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请示,上级国税机关接到下级请示要及时答复或及时转报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上报请示政策业务问题情况不清的,要认真调查,将问题弄清。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涉税问题,凡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属于权限范围以外的问题,必须在10日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请示。上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工作职责在10内答复或转报。

  第八条 省局及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每年应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对变通政策,擅自决定多征、少征、停征、不征、更改计税依据、越权减免税及越权审批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等问题予以纠正。对国税干部违反税收法规的,应划清责任界限,按《征管法》和有关规定查处。

  纳税人发现主管国税机关有违反政策的情况,可直接向上级国税机关举报;上级国税机关有义务为其保密,并将举报核实及处理情况通知纳税人。

  对国税机关伙同纳税人违反政策的情况,上级国税机关在划清责任界限后,按《征管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查研究,市州以上国税机关每年撰写不少于1篇以上的调查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企业册籍卡和税源册籍。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后10日内登记税源册籍卡;就地纳税企业在每年自行汇算请教申报结束后的19日内登记税源册籍,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在其年度申报后20日内登记税源册籍。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投资转让、兼并、改制等变更国税登记的情形,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源册籍实行分级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对所有税源建立税源册籍;各县(市)国税机关应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企业建立税源册籍;各市州国税机关应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税源册籍;省局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税源册籍。省局的税源册籍为《湖北省企业所得税税源清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年度汇算清缴检查结论准确填报,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税源分析,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同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分析报告,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国家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调查研究,进行税源测算,为组织收入提供正确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通报制度,以利于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纳分析,为组织收入提供依证据,省局在每月的1-10日内下发收入通报。

  第十六条 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编报工作制度,实行按期逐级报送制度。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应在纳税年度内对辖区县(市)局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编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省局每年对各地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编报工作进行一次通报。

  第四章 税基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严格遵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纳税人执行的财务制度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税收法规计算纳税。国家税收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可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其实、完整地核算各项收入项目。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审查,要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按市场价格核算,防止企业隐匿、转移或少记应税收入。

  第十九条 约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费用扣除必须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

  二、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严格控制预提费用,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审核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项目的审查。对申报不实或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骗取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未经核批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国税机关除就地补征所得税外,还应根据《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需经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后才能准予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查、核实,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及时层报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提出的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上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事项要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涉税事项原则上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下列涉税事项须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国税机关审核审批后,准许在税前扣除。经省局确定,试行事后审核办法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先行扣除,经国税机关事后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除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外,还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资产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呆)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报,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批准后,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审查批准的资产损失,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处理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财产损失项目、数额及具体原因,并在受理后10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申报书面报批意见;县以上国税机关应于受理后5日内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送本级报批意见;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受理后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并批复申报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上级国税机关批文后3日内用《财产损失税前处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和扣除总机构管理费应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中的提取范围、标准、上年有关支出项目及数额等进行检查,合理核定其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比例和数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其超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总机构管理费的年度预算申请,应于3月31日前批复。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其超额开支,不得税前扣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追加总机构管理费的,应由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事实确认审批。

  三、技术开发费的扣除

  凡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需抵扣应纳税扣所得额的,应由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审批后下达立项确认书。对取得立项确认书的纳税人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在次年的5月15日前,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程序报批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国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国产设备需抵免应纳税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于技术改造项目批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省级国税机关批准立项。对取得立项的纳税人发生的国产设备投资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免申请报告,并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其国产投资的40%可以从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税前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弥补亏损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在税前弥补亏损。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内核实其亏损的所属年度、亏损数额及财务状况,并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在收到报送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请表》后20日内,进行审理,并下达《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通知》。

  六、有关行业特定项目税前的扣除

  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额经国税机关审批的有关行业的特定项目税前扣除,应由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准许在税前扣除。

  七、其他税前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需经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的认定与分解、金融企业呆帐的核销等,应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工效挂钩方案税前扣除,须经国税机关分解的,应在年度终了的45日内报送国税机关审核分解。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工效挂钩工资及“三费”的税前扣除的管理,严格审核工效挂钩工资的分解方案。对纳税人提请审核的工效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同级国税机关应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国税机关据此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权要求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事项的政策依据,并解答有关税收业务问题。

  对纳税人的上述要求,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给予答复,一时难以准确答复的,应对纳税人作出解释,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下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进行清理认定后,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合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加盖当地国税机关公章的申报表),同时允许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纳税人因困难,要求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5日内查清事实,核批延期时限,同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各征收分局报同级国税局)备案,核批期限不能超过当期申报截止日后的30天。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采取月(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应在月(季)度终了15日内和年度终了45日内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申报表后,应就其项目内容进行核查,清查有关附表,审查表中项目的逻辑关系。凡申报表有误,应向纳税人明确重报的时限及要求。

  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单位)一式三份的纳税申报表进行项目审查、逻辑审核后,受理国税机关应加盖公章,一份留存备查,两份交申报人作为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

  对发生纳税义务不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废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预缴期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具体确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月(季)预缴方法。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纳税人变更预缴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则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明确变更后的预缴方法,自变更预缴方法的通知文书送达纳税人起,原预缴方法同时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通知》方式,向纳税人明确预缴方法。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纳税人变更预缴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则应以上述通知文书向纳税人明确变更后的预缴方法,自变更预缴方法的通知文书送达纳税人起,原预缴方法同时废止。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预缴规定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台帐,按纳税人的税款预缴期登记税款征收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上级国税机关布置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自行核查、自行缴库,做好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成本费用表、损益表和财务分析等;

  (三)与纳税人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五)境内、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公证材料;

  (六)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约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申报表后,应就其项目内容进行核查,清查有关附表,审查表中项目的逻辑关系。凡有误申报表,应向纳税人明确重报的时限及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单位)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表进行项目审查、逻辑审核,并应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公章,一份留存备查,两份交申报人作为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

  纳税人应于月(季)度终了15日内和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当期所得税税款缴纳手续,缴纳税款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后,应在7日内按规定报省局审批。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笔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纳税人通告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宜,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申报表后30日内依法催缴应补税款,办理抵(退)税款事宜。执行抵扣税款,应以《抵扣税款通知》向纳税人明确抵扣税款的所属年度,抵扣税款的时限和数额;税款抵扣完后,即向纳税人下达《恢复纳税通知书》。一个纳税年度后抵扣税款仍有余额的,应予办理退税。

  因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账簿,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结束后,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征前审核,除对各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外,还应对有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算机处理分析系统,推行企业所得税数据电文化申报。

  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上级国税机关的检查部署,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各级国税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及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报表,负责本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组织及检查工作的考评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或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应退税款,并缴清应缴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年度应缴的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确有多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退还乡征税款或抵缴下年度应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如除项目不得再进行抵扣,也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管理,积极清理和压缩欠税,提高税款入库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按规定报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各级国税局直属分局报同级国税局审批。严禁将企业所得税改变税种调库、改变级次混库。

  第六章 税收优惠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的复印件和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另有规定外,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纳税人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原因进行认真审核后,按管理权限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申请减免税报告,应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清楚,呈报意见必须明确,同时要附纳税人申请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书面申请的复印件。

  各级国税机关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规定,及时审核企业的申请。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应按时予以批复;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应适时审批减免税报告,实行集体审议审批制。

  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审理报告,必要时可以向报送国税机关直至纳税人核查有关情况,有关国税机关应及时特有关情况的资料补报至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减免税报告审理后,应及时向局办公会提交审理意见,请求审议;局办公会审议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将审议决定批复到申报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减免税批复文件后,应在3日内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通知》通知纳税人,并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每年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进行复核,如发现骗取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报请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撤销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决定,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款。对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从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并收回其超时间享受的优惠税款。

  第三十六条 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受理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减免税通知》由批准减免税的国税机关在核实情况后发出。减免税到期后,用《恢复纳税通知》通知纳税人恢复纳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簿,逐户登记减免税情况。对纳税人减免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年度终了30日内,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应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建立减免税批复登记簿。

  第七章 检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期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国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应提前向被查人下达纳税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检查中,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以事实为依据,提出检查结论;进行检查的国税机关,应审核检查结论,并将相应的处理决定,通知到被查人,依法监督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应提前向被查人下达纳税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检查中,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以事实为依据,提出检查结论;检查的税务机关,应审核检查结论,并将相应的处理决定,通知到被查人,依法监督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单位)的监管检查,原则上可在全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终了后组织,依据成员企业(单位)提供反馈单施行,对年度终了6个月内,成员企业(单位)不能提供反馈单的,则应取消其汇缴资格,主管国税机关按就地缴纳所得税程序实施征管。对于监管检查中查出的漏缴税款要就地及时追缴入库。

  第四十条 对于纳税申报及时、税收调整准确、按期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可予免检一年。

  第八章 信息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实用的原则,实行按月(季)搜集整理,年终归档,按照档案法的标准,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式样规范、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便于查阅。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的电子化,实现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的电子化,实现企业所得税资料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有专人负责所得税资料管理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资料专柜,有专人管理,负责企业所得税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传递、输入计算机。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资料管理的范围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综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税源册籍,征收台帐,税源报表及分析,汇算请缴报表及总结报告,减免税、弥补亏损统计表;分户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纳税资料,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纳税申报延期申请及审批通知,税款催缴通知企业所得税检查通知,原检查记录、检查结论、补(退)税通知,弥补亏损档案,弥补亏损申请、批文及批准通知,到期恢复征税通知,总机构管理费分配文件,财产损失税前处理申请、批文及批准通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资料管理范围为:政策文件、减税免税、弥补亏和处理财产损失申请、批复,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方案,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分配方案及批复税源与税收调查报告,政策请示与批复文件,税收报表调查报告、税收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及总结报告、减税免税、弥补亏损登记簿、统计表及其它相关的征收管理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资料使用借阅者应负责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用后归还,并负责保密。按档案法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资料子以销毁,销毁前应办理目录登记,记载销毁的数量和主题内容。

  第九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仅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

  考核方式:七项管理工作以百分制按年度考核以合计分数进行评比,有关项目的扣分扣完为止。

  考核管理由省局对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负责施行;对县(市)的考核管理由市州局负责施行。

  第四十七条 考核标准

  一、政策管理(20分)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法规(4分)。凡自行变通政策或越权审批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出现一例不给分。执行政策有误,出现一般问题扣2分,问题严重,取消参加当年评比资格。

  (二)建立文件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制度(2分)。丢失文件1份以上(含1份)不得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政策文件,必须文到之日起10日转发有关单位(3分)。推迟一天扣1分。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请示与解释,符合规定,内容准确,并在规定时限答复的(3分),出现一例差错扣1分。

  (四)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5分),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分,纠正不彻底不得分。在执法检查中,上级可对下级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重大政策执行问题,可取消下级单位该年度参加评比资格。

  (五)国税机关内部应组织干部每月进行一次政策文件学习(2分);县(市)局以下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一年至少组织一次政策辅导培训(3分)。

  (六)每年完成二个以上调研课题,并撰写了调研文章(3分)在省级以上杂志刊物登载(2分),获奖(2分)。

  二、税源管理(15分)

  (一)能准确地、全面地、及时地掌握辖区内税源分布、变化情况(2分),定期进行税源分析(2分)。

  (二)建立税源册籍卡,做到一户一卡,不漏户(包括汇总纳税单位),册籍卡要求填制准确,并按规定时限登记税册籍。(2分)

  (三)建立税源年报表、税源月快报、重点企业税源月快报报送制度,按规定时限向省局报送各项报表及分析报告(3分),滞报一天扣1分。税源半年(年度)报表无文字分析报告扣2分。

  (四)税源报表按省局规定时限报送(2分),滞报天扣1分;报表采用报盘形式报送(2分);报表填报项目完整、无错漏填(2分),每漏填一项扣1分,报表文字分析要求内容翔实、层次清楚、语言表达准确、 (2分)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

  (五)按期月快报及重点企业税源月快报(3分),一次未报扣1分。

  三、税基管理(15分)

  (一)对税前扣除审批、审核,发生错漏,发现一次扣2分。

  (二)国税机关越权进行审批,发现一次此项不得分。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审批事项,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能按纳税人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涉税事项的政策依据,发现一次扣1分。

  四、征收管理(20分)

  (一)辖区内企业按规定时限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地预缴税款,按时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含汇总纳税企业) (4分)。逾期缴纳税款出现一户扣1分,对逾期15日以上,国税部门仍未进行催缴的出现1户扣2分。

  (二)按规定经审批国税机关审批,办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税手续(3分)。有一个纳税人未经审批延期缴税的扣1分。

  (三)按规定建立企业所得税台帐(3分)。有一个征收机关未建立台帐的扣1分。

  (四)按规定经审批国税机关审批、办理纳税人的税前处理财务损失、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和扣除(3分)。有一户未经审批或擅自处理的扣1分。

  (五)汇算清缴工作按照省局要求布置、实施(2分)。重点检查面达到规定要求以上(2分);汇算清缴按时入库(2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5分)。其中:基本情况1分,重要作法1分,税源分析1分,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1分。缺少一项知1分。

  (六)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对所得税入库的管理(3分)。对将所得税改变税种调库、改变级次混库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七)对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要按规定在30日内进行所得税清算(3分)。未进行清算不得分,超过30天清算,出现一户扣1分。

  五、税收优惠管理(10分)

  (一)按规定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2分)。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扩大或缩小减免税范围、批准的减税免税期限或数额有错误不给分。

  (二)减税免税申请、报批、审批等资料齐全(2分)。

  (三)建立减税免税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2分)。

  (四)减税免税到期后,及时下达《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到期通知》,恢复征税(2分)。无到期恢复征税通知书扣1分,到期后未恢复征税不得分。

  (五)按规定审批税前弥补亏损,建立亏损弥补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年终按时上报《企业亏损弥补统计表》(2分)。缺一项内容扣1分。

  六、检查管理(10分)

  (一)国税机关未按期或未按程序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

  (二)汇总地主管国税机关未按规定出具反馈单的,发现一户扣1分。

  七、信息资料管理(10分)

  (一)资料管理有专人负责,有资料专柜(3分)。没有专人负责的扣2分,没有设资料专柜的扣1分。

  (二)各类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式样规范、分类归档、输入微机(5分)。缺一项如1分。

  (三)资料借阅履行手续(2分),无借阅手续不给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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