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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国税发[2004]96号

颁布时间:2004-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国税系统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将思想统一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总局、省局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注重监督检查,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部门要具体抓,规范高效地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二、依法公示公开,坚持“一窗”对外。各区局和直属分局要运用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多媒体查询机等形式对外公示省局印发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文本的内容,不仅要公示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而且对文本上所列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内容也要公示,充分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方便纳税人了解如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市局流转税处公示由其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要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公开决定的相关内容,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执行“一窗”对外制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的许可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不能由区局受理;区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区局指定固定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不能由所属税务所受理。

  三、规范文书印章,加强备案工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由省局统一印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等两种需要提供给纳税人填写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免费提供给申请人使用。其他文书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按照文书样式通过微机制作。在省局未统一启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之前,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一律加盖本级国税机关的行政公章。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要将作出的许可决定在5日内报本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四、搞好分工配合,适时监督检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将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机构、“窗口”、岗位和人员。业务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公示、咨询、协调、监督工作。市局已经在年初的政策法规工作要点中,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列入今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局要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合法、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是否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只许可不监督或者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及时评价反馈,提出意见建议。行政许可法确立和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原则、制度,对税收行政执法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要切实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和分析报告,评价其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略)

  3.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

  4.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略)

  5.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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