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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财税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皖政[1993]13号

颁布时间:1993-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较快,但由于种种原因,财政困难却日益加剧。1992年底全省累计财政赤字己达12亿元,严重制约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扭转这种状况,现将当前财税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和纠正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按照国家税法征收流转税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必要条件。但一些地区违反税法规定,把流转税列入企业承包范围,不仅干扰了依法治税,影响财政收入,而且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最近,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中强调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流转税,对己经采取减免税返还或财政返还形式承包流转税的,必须逐项清理予以纠正,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从1993年1月1日起,非经省政府批准,己经实行承包流转税的,一律改按现行税法征税。

  二、严肃财经纪律,制止财政收入“体外循环”和收入混库。目前,有些地方把一些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放在预算外管理,或把应该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的收入缴入当地国库,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省政府要求各地立即开展自查,凡有上述问题的,必须坚决纠正;并责成省财政厅、省审计局派人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凡拒不纠正的,一经查出,违纪收入全部收缴省财政。

  三、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各项减免税。对此,省政府皖政[1992]54号文件己有规定。现再重申,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延长减免税期限。对违反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要认真清理纠正。对各地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减免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请求当地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或报批。否则,按越权减免税处理。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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