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304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1号)通知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备忘录及其《安排》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