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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第九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初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经贸资源[2003]275号

颁布时间:2003-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鄂经贸资源字[1998]577号文),经研究,定于2003年11月中旬进行全省第九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凡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尚未申报的企业(项目)和电厂机组)。

  2、到2003年12月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委提出申请,中央、省属企业在纳税市州申报。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贸委,会同税务部门,按照《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3、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由市、州和直管市、林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将材料报送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申报材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书、工作情况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企业必须如实逐项填写《申报表》,不得漏项;企业所在市(区、县)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必须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由市(区、县)以上行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书和综合利用资源掺和比例证明(水泥生产企业和电厂另有要求)。

  3、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无二次污染的证明。

  4、由“三废”(含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排放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用量证明。

  5、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综合利用生产装置的竣工投产验收报告或竣工投产时间的证明。

  四、对水泥企业的申报要求

  1、水泥生产企业均按新标准强度等级申报。

  2、加强对水泥质量和综合利用资源掺和量的检查。水泥质量检验证书、综合利用资源掺和量证明,须由市级质检部门出具。

  五、对电厂(机组)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附件2);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需同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附件3)。

  2、当地供电部门出具的装机容量、设备服役期限、发供电质量等证明。

  3、项目批准建设和验收材料复印件。

  4、属煤矸石发电的,提供综合利用燃料占入炉燃料比和低位发热量、含硫量的资料;属工业余热发电的,提供机组热效率资料。本款所需资料暂由本单位提供,认定委员会将委托有关检验机构现场抽样检查。

  5、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无二次污染证明。

  六、初审要求和申报时间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条件,对申报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核查;负责质检的单位,要深入现场、查阅台账,认真检验,如实出具检验结论;对化工、建材等专业性较强的,必要时应请相关专家一同检查。省认定委员会将委托省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到有关市州、企业进行抽查、咨询。

  2、省认定委员会于本文印发后至10月底受理申报材料,请各地在10月底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报送材料分别为2份、1份、1份)。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略)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略)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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