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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法乱纪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财监字[1998]2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为了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强化税收法制,治理税收环境,发挥税收在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公平竞争,深化企业改革的作用,国务院于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示精神,省人民政府鄂发[1998]31号文件作了专门安排。各地要结合《通报》重新学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切实贯彻好、落实好,维护税收优惠政策。要举一反三,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纠正违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鄂政发[1998]31号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做法。清理检查情况尚未报省的地方务必于近期内上报,检查报告要具体、详细,要有典型,并附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原件或复印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法乱纪税法行为的通报》(财监字[1998]280号)

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人民来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自定综合税率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7年7月,湖南省宁远县政府下发《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房地产业税收清理检查的通知》(宁政发[1997]21号)和《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宁政通[1997]10号),规定根据现行税法和合理的市场价格,全县按县城、建制镇、乡村三类对私人建房行为征收私人建房综合税(即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合并征收),并确定了纳税的单位税额和各类私人建房的综合税率。1998年3月6日负责水市镇税收征管的县国税局、地税局第四征收分局以县国税局、地税局的名义和水市镇政府联合发布了贯彻县政府规定的《关于在水市镇范围内开展个人建房税建材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告》,除征收个人建房综合税外,还对建房户使用的砖、灰、石征收"建材增值税",并将建房"税收"改为"建房税".截止到1998年7月24日,宁远县共征收两项税款58.06万元,其中水市镇15万元。

  湖南省宁远县政府采取合并税种、改变纳税人和负税人、自定综合税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群众中产生了巧立名目、随意征税的不良影响。宁远县政府现已纠正上述错误做法。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现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的错误做法提出通报批评。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严格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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