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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0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法制工作,更好树立税务机关形象,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纠正目前税收执法中的各种问题,省局决定:1999年继续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现将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1.对《河北省国家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国税发[1998]12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税务机关复议机构、法制监督机构的建立情况,对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结案情况。

  2.处罚各种税务违章 案件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程序执法,执法主体是否恰当,法律依据是否准确,事实是否充分,证据是否齐全,执法文书的应用、填写是否规范,案卷的整理是否符合要求。处罚听证的开展情况。

  3.各项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贯彻情况。各职能部门执法责任的划分,税收政策、规范性业务文件的审核把关,税收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鉴定等是否形成制度,做到有章 可循。

  4.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执法监督等情况。针对系统内当前存在执法不规范、业务不适应等问题,法制教育、培训是否制度化、经常化;对所辖各级税收执法情况的监督,是否制度化、经常化,效果如何。

  二、检查的方法坚持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集中查与经常查相结合,做到执法检查经常化。各市局一定要搞好自身及所属的自查,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对自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省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每市抽查3-4个单位(县、区局),并以查看文件、案卷卷宗等实物形式为主。

  三、时间安排1999年3月底前安排部署,6月底前各市自查完毕,7月20日前以市局为单位写出自查报告上报省局,8月份省局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市进行重点抽查。

  自查与重点检查内容的起止时间,从1998年1月份起,至1999年6月3 1日止。

  四、要求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机关及所属的自查,注意从检查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切忌自查走过场。

  2.对检查情况,省局要发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通报批评外,要限期改正,并追踪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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