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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5]81号

颁布时间:1995-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自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我省涉外税收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新税制,狠抓涉外税收征管,不断探索征管改革的新路子,为我省涉外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工作被动;有的地方忽略了涉外税收工作的特殊性,出现了多口管理情况,或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还有的地方只顾抓涉外税收收入,没有很好地落实涉外税收政策,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有损于涉外税收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外商来我省投资的疑虑,如处理不好,对我省利用外资也会产生影响。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涉外税收工作的特点,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税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渠道在不断拓宽,一些大型国营骨干企业也在积极与外商合作,进行嫁接改造,涉外税收征管任务将会越来越繁重。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我国政府已同4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37个税收协定已生效执行,贯彻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任务也在加重。因此,各地国税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涉外税收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外税收工作。

  二、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机构。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机构,是开展涉外税收工作的组织保证。只有设立专门的涉外税收机构,配备专职涉外税收人员,才能使涉外税收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省局要求,市、地国税局都要成立涉外税务分局,兼有处(科)和分局双重职能,负责所辖县(市)的业务指导和市区范围内的涉外税收的税政、征管和稽查;县(市)国税局凡外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上的,也应成立涉外税务所,兼有科(股)和所双重职能,负责全县(市)涉外税收的税政、征管和稽查。凡机构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到位的地方,应尽快建立健全机构,充实涉外税收人员,发挥应有职能作用,保证涉外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涉外税法。涉外税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征管检查难度大的工作,而且与外商打交道,征收涉外税收,必须严格按照涉外税法的规定执行,以取信于纳税人。因此,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税过程中,绝不允许超越涉外税法规定,自定涉外税收政策,随便减税免税。也不允许只强调涉外税收任务,不注重贯彻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更不允许把外商投资企业按内资企业进行征收、管理。对有些不够明确的问题,各地暂不作处理,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四、认真做好反避税工作。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多,外商为了获取高额收益,往往利用投资作价、高价购进、低价售出等手段,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境外,逃避在中国纳税。为此,我国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列入了反避税条 款,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反避税的具体操作规程,为我们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但是,由于各地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工作基本上没有起步。为了把我省反避税工作开展起来,省局要求,各地涉外税务部门要成立反避税小组,结合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从调查入手,逐步摸索经验,力争在年内取得进展。

  五、各地要按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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