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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22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手续。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通知后,要严格进行审查,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由县(区)局局长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的上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擅自越权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应纳未缴的税款外,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处理。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要从郑州市国税局发生的“滚动审批缓征税款”问题中吸取教训,强化法制观念、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对所属征收单位审批缓缴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维护税法严肃性。

  四、在欠税总额中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同时要加大清理欠税力度,落实堵漏增收工程的各项措施,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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