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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138号

颁布时间:1997-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帐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定期定额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帐、证、表、单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省政府规定建帐标准的个体私营业户要全面建帐。到4月底前,私营企业以及各类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租赁承包的企业要全部建立复式帐,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其它需要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其建帐面应达到应建帐户的50%以上。个体私营建帐业户使用的简易帐簿和复式帐簿,必须使用由省局监制的统一帐薄。4月底前,各地要写出总结上报省局,5月份省局组织检查、验收。

  二、抓好培训宣传工作。个体私营建帐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下大力量,搞好建帐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凡未按规定建帐的个体私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加大定额调整力度,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负,积极创造条 件使定额户逐步向建帐户过渡。各地要结合1998年4月1日开始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领簿验证工作,加大建帐力度,把个体私营建帐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对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个体私营建帐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解决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个体私营建帐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建帐工作,并通过建帐摸清个体私营业户底数,进行税源分析,防止建帐流于形式,使个体私营建帐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个体私营建帐工作中的帐簿(包括简易帐簿和复式帐簿),省局已统一制作;表证单书以及进销存登记(粘贴)簿,省局统一格式,由各市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建帐前的准备工作,严格建帐资料的印制和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个体私营业户建帐的帐簿及有关资料的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核准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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