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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冀国税函[1999]213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据了解,我省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也有少数地方存在多收费或者通过税务代理强制办证的问题,这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未完成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价或变相加价;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办证、换证工作的审核、发证交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相收费。

  二、目前已完成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要对在换证工作中存在的多收费或通过税务代理强制代理收费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多收或通过代理强制收取的纳税人办证、换证费用要坚决予以清退,否则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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