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分离已征税款的抵扣和超税负返还,是一项既关系到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又涉及到涉外税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局要求各市国税局,要先保证涉外税收任务,再积极、稳妥地安排期初库存分离已征税款的抵扣和办理超税负返还,做到完成涉外税收任务与政策到位同时进行。

  二、各市要合理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分离已征税款的抵扣,对存有欠税的企业,要先清欠税,后办理审批抵扣。对完成今年涉外税收任务确有一定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将抵扣时间延长到1999年上半年。

  三、各市办理企业超税负返还,要采取先入库、后返还的办法。对1994年至1997年应办而末办理超税负返还的,在确保完成今年涉外税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对1998年当年超税负返还税款,各市要从严掌握,在全年收入任务确保完成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办理返还手续。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