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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47号

颁布时间:2005-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视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管理。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涉及征管、计统以及各税种管理部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等各项制度,切实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结合各地实际,开展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结合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认真做好省局下达的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纳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扩大评估对象,细化评估方法,完善评估指标,制定真实、准确、具有可比性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基层国税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税源规模、管户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注重信息交换。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间在纳税评估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上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同时要密切与工商、海关、统计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切实提高评估工作实效。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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