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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发[1999]136号

颁布时间:1999-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精神,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集中统一制作按照总局的要求,这次换证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芯、证框、证皮等)、税务登记表和换证公告由省局统一式样、规格,统一制作、结算,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各市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报送本市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实际需要数量和三年的预计量,防止断档,确保税务登记工作的连续性。

  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由制作厂家于7月15日前送达各市,各市要认真做好核实、验收工作。

  二、税务登记换证款的管理省局对税务登记换证款实行先集中再拨付的分级管理形式。其具体方式是省局按照各市的实际换证的数量全部集中换证款,为了保证换证款的及时上解,省局将从8月份开始在拨付各市的经费中扣除。对集中的证款除支付证件的制作成本、印刷公告和登记表的费用外,留下部分作为发票周转金,余款以专项用途返还各市。各市对省局返还的换证款要加强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并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原则上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识别号)。但考虑到原纳税人识别号存有较多重码,技术监督局对其已重新核对的情况,为保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再出现重码,这次换证中纳税人识别号均要使用技术监督局核对过的(加盖核对章 )代码证书号码(指纳税人识别号的后9位号码)。另外,由于税收征管改革后,撤消了各市的直属征收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管辖业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再适用(指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行政区域码),这次换证一律使用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衡水撤地区建市后,原行政区域码不再适用,这次换证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新的行政区域码(附后)。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

  在这次换证工作中,有关注册登记证的使用范围、一正多副、承包租赁企业的登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盖章 及政策界限等问题仍按冀国税发[1996]52号通知规定执行。对没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或从事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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